根据招商方来函,现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滨江地块(32.6亩商住综合用地)公开招商项目的《委托代建开发管理合同》部分内容做出如下修改:
1、原《委托代建开发管理合同》中第二条第(六)款内容修改为“本合同生效后,本项目在开发管理过程中所有相关合同均由甲方授权乙方招标,涉及到公开招标的,由甲方名义对外签订,并由甲方、乙方、供应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乙方作为投资方的付款义务与责任;不涉及公开招标的,由甲乙双方名义对外签订。乙方全程跟踪提供资金付款,甲方对合同进行全流程管理,乙方签署合同前需报甲方审核。”
2、原《委托代建开发管理合同》中第三条第(五)款第二项内容修改为“为保障工程建设顺利,乙方可向甲方申请使用履约保证金用于报规报建费、水土保持费、交通开口费、水电网类等政府相关税费的缴付,同时也可申请用于规划设计、工程款支付等费用支付,但申请金额需开具等额的以甲方为收益人的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项目开发及销售整体期限的截止日一致”
3、原《委托代建开发管理合同》中第三条第(五)款第三项内容修改为“待本项目封顶后且住宅部分去化满40%后1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交解除履约保证申请解除乙方1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履约保证;在项目竣工验收且住宅部分去化满80%后1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交解除履约保证申请解除另外1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履约保证。”
4、在原《委托代建开发管理合同》中增加“销售回款收入资金监管账户内法定应保留不能提前支取的金额,视为甲方提取的土地成本,在满足支取条件后,由甲方自由支配。”
特此公告。
附: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滨江地块(32.6亩商住综合用地)公开招商项目公告
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8日